頒布時間�2008-10-28�(fā)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10�28日通過,現予公�,自2009�5�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
2008�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yè)國有資產�
�2008�10�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
第一章 總 �
第二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三章 國家出資企業(yè)
第四章 國家出資企業(yè)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第五章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
第二節(jié) 企業(yè)改制
第三節(jié) 與關聯方的交�
第四節(jié) 資產評估
第五節(jié) 國有資產轉讓
第六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七章 國有資產�(jiān)�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
第一章 總 �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fā)展國有經�,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fā)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企�(yè)國有資產(以下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yè)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
第三條 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guī)的規(guī)�,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yè)履行出資人職�,享有出資人權益�
國務院確定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yè),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yè),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yè),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
第五條 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yè),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yè)依法自主經營的原�,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七條 國家采取措施,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yè)和關鍵領域集�,優(yōu)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推進國有企�(yè)的改革和�(fā)�,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影響力�
第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要求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與�(jiān)督體�,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制定�
第十條 國有資產受法律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guī)定設立的國有資產�(jiān)督管理機�,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yè)履行出資人職��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yè)履行出資人職��
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tǒng)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
第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yè)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guī)的規(guī)�,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yè)的章程�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法�、行政法�(guī)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
第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股東大會會�,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fā)表意�、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第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guī)以及企業(yè)章程履行出資人職�,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維護企業(yè)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yè)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jiān)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ī)�,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
第三章 國家出資企業(yè)
第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yè)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行政法�(guī)以及企業(yè)章程享有占有、使�、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國家出資企業(yè)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yè)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行政法�(guī),加強經營管�,提高經濟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jiān)�,接受社會公眾的�(jiān)�,承擔社會責�,對出資人負��
國家出資企業(yè)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yè)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建立健全財�、會計制�,設置會計賬�,進行會計核算,依照法�、行政法�(guī)以及企業(yè)章程的規(guī)定向出資人提供真�、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國家出資企業(yè)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guī)以及企業(yè)章程的規(guī)�,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guī)定設立監(jiān)事會。國有獨資企�(yè)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委派監(jiān)事組成監(jiān)事會�
國家出資企業(yè)的監(jiān)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guī)以及企業(yè)章程的規(guī)�,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進行�(jiān)�,對企業(yè)財務進行�(jiān)督檢��
第二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yè)依照法律�(guī)�,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實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yè)對其所出資企業(yè)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
國家出資企業(yè)對其所出資企業(yè),應當依照法�、行政法�(guī)的規(guī)�,通過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企業(yè)的章�,建立權責明�、有效制衡的企業(yè)內部�(jiān)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維護其出資人權��
第四章 國家出資企業(yè)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guī)以及企業(yè)章程的規(guī)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yè)的下列人員:
?。ㄒ唬┤蚊鈬歇氋Y企業(yè)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副董事長、董�、監(jiān)事會主席和監(jiān)事;
?。ㄈ┫驀匈Y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監(jiān)事人選�
國家出資企業(yè)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監(jiān)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guī)的規(guī)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jiān)�、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辛己玫钠�?�
?。ǘ┯蟹下毼灰蟮膶I(yè)知識和工作能��
(三)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
?。ㄋ模┓伞⑿姓ㄒ?guī)�(guī)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監(jiān)�、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情形或者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
第二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考察??疾旌细竦模凑�?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議任��
第二十五條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yè)、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yè)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國有資本控股公�、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yè)務的其他企業(yè)兼職�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
第二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高級管理人�,應當遵守法�、行政法�(guī)以及企業(yè)章程,對企業(yè)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挪用企�(yè)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企�(yè)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yè)管理者經營業(yè)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yè)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yè)管理者的獎懲�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ī)定,確定其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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