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
第一�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guān)部門以及工會等組�,應(yīng)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guān)系的和諧�
第三�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wù)所、律師事�(wù)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
第四�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shè)立的分支機構(gòu),依法取得營�(yè)�(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yè)�(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yīng)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guān)�,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但是應(yīng)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yīng)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guān)�,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
前款�(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
第七�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yīng)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yīng)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guī)定的職工名冊,應(yīng)當包括勞動者姓�、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xiàn)住址、聯(lián)系方�、用工形�、用工起始時�、勞動合同期限等�(nèi)��
第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guī)定的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yīng)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jīng)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shù)?,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jīng)濟補�?shù)墓ぷ髂晗迺r,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xié)商一致的情形�,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guī)�,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yīng)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nèi)�,雙方應(yīng)當按照合法、公�、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誠實信用的原則�(xié)商確�;對�(xié)商不一致的�(nèi)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guī)定執(zhí)��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guān)部門為安置就�(yè)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guān)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guī)定以及支付經(jīng)濟補�?shù)�?guī)��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guī)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guān)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勞動保�、勞動條�、職�(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guān)�(guī)定執(zhí)�;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guān)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guān)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guān)�(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shù)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chǎn)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guī)定約定的服務(wù)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yīng)當續(xù)延至服務(wù)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七)用人單位的�(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guī)的規(guī)�,損害勞動者權(quán)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quán)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guī)�(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勞動合同法�(guī)定的條件、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guī)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營私舞�,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guān)�,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wù)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guī)定的�(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fā)生重大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nèi)容達成協(xié)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yè)破產(chǎn)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chǎn)�(jīng)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yè)�(zhuǎn)�(chǎn)、重大技�(shù)革新或者經(jīng)營方式調(diào)�,經(jīng)變更勞動合同�,仍需裁減人員��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jīng)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guī)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yīng)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歀�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wù)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yīng)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第二十三�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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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公�(wǎng)安備 61058102000140�